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档案在管理中的作用,各实验室(中心)应按此办法要求,做好实验室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主管,实验室(中心)办公室秘书负责实验室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和存档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存(归)档范围
1、实验室建立、建设的各种文件、规划、计划等资料。
2、实验教学过程中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项目卡、学生成绩记录、实验报告等。
3、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实验材料的帐、卡。
4、实验室(中心)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等;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奖惩记录等材料。
第四条 为保证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应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制度。
第五条 存(归)档时间为下一学期的开学前两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