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章 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按照分级、分类的办法,实行“校、院(处)两级”管理。
(一)资产处对全校贵重仪器设备制订管理办法进行宏观、统筹管理。
(二)由各院(处)依据学校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进行直接管理,管理办法报资产处备案。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符合岗位要求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实行持证上机机制,未经专门培训,不能上机操作。拥有贵重仪器设备院(处)成立管理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3-5位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其开放运行,技术开发和资源共享。管理专家组成员名单报资产处备案。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请假一个月以上的,应提前通知院(处)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报资产处备案。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建立技术档案,如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购审批文件、商务法制文件、合同、随机器的全部原始资料(合格证、装箱单、说明书、资料、图纸等)、验收记录、备忘录、验收报告单等,重要信息录入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平台;
(二)原始中英文文本资料齐全;
(三)有正规的使用记录,切实做好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四)制定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制度;
(五)制定对外开放使用管理办法,推广仪器设备的使用,不得拒绝其他部门和个人合理使用设备;
(六)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大纲,积极培训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的颁发上机证书;
(七)管好附件、备件以及专用工具等;
(八)做到仪器设备无灰尘、油污、黄锈、霉斑,保持实验室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