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测试精度的管理制度,定期检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保持仪器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
(十)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排除时,要立即如实报告使用部门领导,查明原因,及时维修。
以上管理要求由贵重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实施完成,作为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非机组人员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确有必要时须向资产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因技术落后,技术性能下降或维修费过多而无维修价值需降级使用或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可提出降级或报废的书面意见,并经资产处组织5人(含)以上有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经资产处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5年监管期内,不得挪作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报废时,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日常应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运行、维修记录本,每月一次按要求填报报表数据,其中40万元(含)以上报表资料由资产处汇总后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建立的技术档案,由各贵重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按资产处要求收集归档,并报资产处备案,资产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管理人员,学校将予以表彰,列入年度考核,并可作为评先及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以及操作水平而影响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导致考评不合格者,除责令其整改外,应对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如连续两年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调整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贵重仪器设备有效使用率较低的,仪器管理部门应及时找出原因,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评仍不达标者,除通报批评外,学校有权对该仪器进行调拨,并在今后对该部门新申购贵重仪器设备时从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