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国有资产,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学校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直接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整合资源,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跃升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施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机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领导和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经处、资产处、后勤管理处、校长办公室、科技处、图书馆、档案室、发展规划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