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学校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经论证通过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意配置的,要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后方可购置,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条 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配置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各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三)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报经二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调剂,必要时也可由学校进行调剂。
第十二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应及时验收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在建工程应及时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竣工验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产,一律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对自用的资产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应积极推进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建立推动资产高效利用、开放共享的激励制度,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