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等。
第二十八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学校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合同约定产权不属学校外,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学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事项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相应材料,由国资办向教育部申请办理。
第三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经学校批准后,由国资办委托授权资产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学校批准后,由国资办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经学校批准后,由国资办委托授权资产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提出拟处理意见,由国资办将经学校审核后的拟处理意见报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