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耐用品等物资管理,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关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采购与付款管理办法》(东秦校字[2002]17号文件)、《教学、科研、产业、办公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东秦[1998]44号文件)和《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东秦[1999]4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
1、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2、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副高职以上的人员担任。
3、实验教师及其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做好课前的仪器设备与实验材料等各种准备工作。对于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试做,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要试讲、试做。
4、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实验课的考核工作,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及时填写实验室的各种记录。对因故缺课和实验不及格者,要提供补做机会。
5、在开课前,要向学生讲明实验规则,保证实验课秩序。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