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行期间,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办公室和各系工作小组定期抽查项目进展情况。在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改变项目研究方向和内容,如确需更改者应当事先征得系工作小组和领导小组同意;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无故延期或中止研究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撤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不得替换,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将撤消资助,终止拨款:

1、独立完成的项目负责人,由我校转出,或者休学、停学;

2、违反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公出国、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向系工作小组和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得到领导小组批准。负责人因私出国、退学等原因造成研究中止的,由申请人所在系追回项目经费。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完成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经批准延时的项目,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应在启动研究后5个月内递交《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中期汇报书》,对不按时递交中期汇报书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并递交《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项报告》,同时递交研究论文及成果或实物等。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推荐优秀项目参加“挑战杯”及各类省级、国家级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组织申请专利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  由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的学生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归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所有。

 

第八章  安全措施与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学校、各系和指导老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进入实验室等科研场所应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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